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中心首页  中心简介  科技平台  协同创新  规章制度  人才培养  联系我们  学术会议 
  新闻动态
喻新安在第六届“中… 11-08
《河南日报》刊登我… 11-06
河南省高校学习贯彻… 11-06
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 11-04
中国(河南)自由贸… 10-29
   通知公告
尚无内容。
 
 
当前位置: 中心首页>>中心动态>>正文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说明
2017-04-08 15:30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依照有关双边或者多边协议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有关规定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申请、复审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工程、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和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和扶持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专利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  (无效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  (请求主体)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六条  (数量控制)

      对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  (请求形式及时限)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人请求优先审查的,应当不晚于收到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请求优先审查的,应当自申请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当事人请求优先审查的,应当自提出专利复审请求或者无效宣告请求日起三十日内提出。

      第八条  (手续要求)

      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优先审查请求书;

      (二)符合要求的检索报告;

      (三)相关证明文件。

      申请人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符合要求的检索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优先审查请求书无需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符合要求的检索报告)

      本办法第八条所称的检索报告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全面检索世界主要国家、地区、组织的专利文献和国内外主要非专利文献;

      (二)列出与申请主题相关并可以为后续审查提供参考的全部对比文件;

      (三)对全部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作出判断,并给出相关证据和详细理由。

      第十条  (审核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及时将审核意见告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一条  (结案期限)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自优先审查请求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第十二条  (答复要求)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发送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发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

      第十三条  (停止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的情形)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申请处理,并及时告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期限;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第十四条(停止复审无效案件优先审查的情形)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停止优先审查,按普通案件处理,并及时告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的;

      (二)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的;

      (三)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的;

      (四)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的;

      (五)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的;

      (六)重大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的。

      第十五条  (解释权限)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2017 年 月 日起施行。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的说明

      一、必要性和主要过程

      为了更好地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2012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了《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局令第六十五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8月1日开始施行。《办法》实施近五年来,较好地满足了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持续推进,对于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也提出了新的要求。现行《办法》仅涉及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没有做出规定,而现实中创新主体又有比较迫切的需求。另外,《办法》实施过程中还发现,优先审查制度存在适用条件比较单一,与国家在知识产权管理、运用、保护等方面的重要政策措施衔接不够,相应的程序性规定还有待进一步明确等问题。因此,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急需对《办法》进行全面修改,完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水平。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6年启动对《发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修改工作。经过认真研究和讨论,并征求部分企业、专利代理机构的意见后,形成了《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主要内容

      (一)扩展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

      现行《办法》只规定了发明专利申请的优先审查,不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也没有包括专利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经过调研发现,现实中创新主体对于三种类型的发明创造各个阶段的审查程序都有进行优先审查的需求,尤其是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往往与专利侵权案件相关联,进行优先审查能够有效解决专利维权“周期长”的问题。建议将优先审查制度的适用范围涵盖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以及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形成系统完整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第二条)

      (二)完善优先审查的适用条件

      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 71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7 号)等重要文件的政策部署,并参考其他国家有关优先审查的规定,除了现行《办法》中规定的适用优先审查的情形外,建议将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和扶持产业,涉及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涉及专利侵权纠纷以及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无效宣告案件纳入优先审查范围。(第三条、第四条)

      (三)简化优先审查的办理手续

      为了方便请求人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简化优先审查的办理手续。对于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申请人需提交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优先审查请求书、符合要求的检索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对于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的专利申请请求优先审查,申请人需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符合要求的检索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文件,无需提交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审核意见。对于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当事人需提交由省级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对于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则无需提交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审核意见。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就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另外,建议对检索报告须符合的要求做出明确规定,包括检索范围以及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第九条)

      (四) 优化 优先审查的程序

      为了配合优先审查制度适用范围的扩展,建议根据不同的专利类型以及程序特点分别设定相应的答复期限和结案期限,应当自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之日起,发明专利申请在一年内结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两个月内结案,专利复审案件七个月内结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四个月内结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在优先审查过程中,因一些事由出现需要停止优先审查,按照一般申请或者案件处理, 为此建议明确相应的情形及相应告知要求。(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上一条:我中心召开“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建设实践经验交流会”
下一条:现代服务业河南省协同创新中心与航空经济发展河南省协同中心签订协同创新合作框架协议
关闭窗口

现代服务业双创人才的培养基地        现代服务业政策研究的核心智库        现代服务业研究开发的合作平台        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的研发中心

现代服务业协同创新中心  地址:金水东路180号
邮编:450000